
紀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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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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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廉政準則》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并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精髓,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
這里具體解讀第一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一條的核心是忠于職守、廉潔奉公。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解讀】
第一項所稱“索取”,強調獲取財物的主動性。既包括主觀上明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觀上暗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間接地進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動地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借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占有或者使用財物的行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房屋等不動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財,也包括手機、電腦等物品。
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解讀】
第二項所稱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提供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對方當事人與執行公務的黨員領導干部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黨員領導干部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所形成的權力和地位會對對方當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響。“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實質上是一些單位和個人企圖通過這種形式,對黨員領導干部公正地執行公務的行為施加影響,從而使得黨員領導干部為其獲得某種利益提供支持和幫助。
3、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解讀】
第三項所稱“公務活動”,既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如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同級之間、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以及干部工作調動等;也包括對外公務活動,如接見外賓,出國訪問,參加有關涉外磋商、會晤、會議等活動。“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銀行卡、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磁卡等支付憑證。
4、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解讀】
第四項所稱“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管理和服務對象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委托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解讀】
第五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尚未公開的各種信息。“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了解的情況,也包括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本人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情況。
6、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讀】
第六項所稱“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層級房改時間不一,打時間差,弄虛作假,獲取多處住房。(2)利用工作調動或職務提拔之機,隱瞞房改房,獲取新單位的住房。(3)采取假離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資格,多得住房。(4)其他鉆政策空子撈取住房的行為。
監察室供稿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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